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龔芳)購房擬辦理按揭貸款時,驚現未知個人逾期貸款記錄,導致被納入征信系統而無法正常貸款,要求涉貸銀行刪除信息未果后,通過名譽權訴訟,是否能夠成功維權?
2023年1月18日,經查詢個人信用報告,覃某發現其在湖南某商業銀行有一筆逾期貸款。其個人征信報告顯示,發生逾期貸款明細如下:2006年10月4日湖南某商業銀行發放的15 000元(人民幣)農戶貸款,2007年10月3日到期。截至2022年12月,余額為12 000元,當前有逾期。最近5年內有59個月處于逾期狀態,其中59個月逾期超過90天。因該筆貸款逾期未還,形成不良記錄。覃某以自己未辦理過案涉貸款,要求該銀行刪除上報至個人征信系統的貸款逾期記錄未果,遂以該銀行為被告提起名譽權糾紛訴訟。請求:1.立即停止侵害,消除不實貸款記錄及個人征信系統中的不良信用記錄;2.在報紙上刊登賠禮道歉書,消除影響,恢復名譽;3.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 000元。湖南某商業銀行在訴訟中提交了案涉貸款的《借款申請報告》、《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借據》以及《債務償還承諾書》;申請追加《債務償還承諾書》的出具人譚某為第三人,法院未予準許。覃某申請對《借款申請報告》《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借據》上“覃某”簽名進行筆跡鑒定,后因未能提供同時期簽名樣本致鑒定未能進行;覃某再次書面申請對《債務償還承諾書》中書寫的“譚某”簽名與前述“覃某”簽名進行筆跡鑒定,后因湖南某商業銀行未能提供《債務償還承諾書》原件,致鑒定仍無法進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湖南某商業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有權在借款人貸款逾期的情況下將其不良記錄向征信機構提供,但應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現湖南某商業銀行在未向覃某告知且覃某否認案涉借款真實性的情況下,即將其不良記錄向征信機構提供錄入,已構成名譽侵權。其次,個人征信系統是中國人民銀行信息中心為自然人建立的信用檔案,檔案內容屬于個人隱私,非經本人同意第三方不得查詢和使用。根據個人征信的管理和使用特點,湖南某商業銀行對覃某名譽權的損害就范圍和程度而言面窄、較輕,未在不定區域和人群對覃某造成名譽的毀損和影響,對覃某造成的精神損害存在但未達到“嚴重”程度。故法院判決支持了覃某要求消除個人征信不良記錄的訴請;駁回了覃某關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與名譽權糾紛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之間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實或行為。金融機構將借款人錄入個人征信系統,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需從兩個方面審查,一是雙方是否存在真實、合法的借貸關系;二是借款人是否確實存在貸款逾期的事實。兩個條件同時成就,則不構成名譽侵權;反之,則應構成名譽侵權。同時,實際用款人是否與金融機構構成共同侵權問題。早期金融秩序管理欠規范,在金融借款領域存在部分借用、冒用他人名義借款的情況。此種情形下,實際用款人實施了借款行為,可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將其追加為當事人。但不宜在名譽權糾紛中列為當事人,金融機構系向征信機構提供不良記錄的行為實施人,實際用款人沒有實施該行為,無需承擔侵權責任。至于其是否應承擔其他責任,則應根據被冒用人主張,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責編:蔣文娟
一審:蔣文娟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